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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周氏联谊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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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文化 发表于 2012-4-20 08: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周文化 于 2012-4-20 08:32 编辑

贵州周氏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贵州周氏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由贵州周氏宗亲代表共同发起,周氏族人均可申请参加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为周氏族人开展联谊活动、祭祖敬宗等公益事业服务。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求实、发展、创新。目的:搭建一个家族联谊、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条 本会恪守国家法律法规,活动范围仅限于家族联谊、互帮互助、交流合作、祭祖敬宗、建祠修谱事宜。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会员。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无特殊原因,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理事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能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3、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5、决定终止事宜;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大会;3、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与会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与会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会长办公会为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的决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2、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4、对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及届满时会长提名。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事项的决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由各县(市)联谊分会推荐,经省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专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会、联络处开展工作;3、提名各分会、联络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5、处理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由新当选会长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由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由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三人财务小组,暂以该常务副会长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接受和管理本会受捐的资金。秘书长定期申报开支计划,经会长审批,常务副会长确认后支付。财务收支状况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审计一次。

    第十八条 贵州周氏联谊会在各县设分会或联络处;县分会可制定相应章程。

    第十九条 宗亲相对集中的区域可设分会或联络处。机构设置可由所在地筹备组提出建议,由省会领导决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条 贵州周氏联谊会的会员是指本会登记在册(持证)的周氏宗亲。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和退会。凡年满18周岁(公民),积极参加周氏联谊、祭祖活动及支持资助周氏公益事业的周氏宗亲,均可加入本会。入会须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提交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登记(发证)即为会员;会员向本会提交书面或口头退会申请,即为正式退会;或换届时会员未履行续届手续,亦视为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的权力;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公开性正式活动的权利;有递交提案的权利;有参与学术交流、联谊、祭祖、捐助或接受捐助的权利;有直接推荐周氏宗亲入会的权利;有公开联络各地宗亲和结缘交友的权利;有详细了解本会章程和常年活动计划的权利;有申请发起当地宗亲组织和有关活动的权利;有接受本会授权工作享受津贴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会员应接受本会章程,遵循本会规则,积极参加本会号召的正式活动,努力促进本会和周氏宗亲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 人事

    第二十四条 会长。条件:担任过较高级别领导职务者或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社会名流或有相当资产规模的知名企业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对贵州周氏联谊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公道正派,联系群众,不徇私利;有宏观协调能力,能带领本会的会员,把本会的事业不断壮大,有较大影响的宗亲人士均可。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条件:各县分会会长即为副会长;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对贵州周氏联谊会的运作和发展有深刻认识的企业家;或在国内外担过较高级别领导职务或在文化艺术方面有较高造诣的社会知名人士;联系群众,公道正派,不徇私利的宗亲人士均可。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条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对贵州周氏联谊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善于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公道正派、不徇私利,有高度责任感、使命感,工作勤奋的宗亲人士均可。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条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对贵州周氏联谊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自身有经济实力,在省内外有影响的企业家,或在其他领域有成就,有影响的宗亲人士均可。

    第二十八条 理事。条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对贵州周氏联谊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的宗亲人士均可;省内宗亲较集中的聚居地也应有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上述人员的任期均为五年,五年内可适时增减,酌情调整。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秘书处人员实行内举和外招,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秘书处必须严格控制职数,尽可能任用“一专多能”人员。


第五章 任务

    第三十一条 组织会员开展寻根访祖、亲情联谊、编史修谱、祭祖扫墓等活动。积极研究周氏文化,探索周氏家族经济发展的路子。

    第三十二条 打造信息交流平台,搭建桥梁纽带。为会员企业投资合作,洽谈项目提供信息、咨询、中介、代理、维权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扶助特困会员及资助其子女学业;周氏子女考取重点大学及90岁以上老人,给予适当帮助。


第六章 财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独立,并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来源与收益:

1、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自愿赞助;2、会费收入;3有偿服务收入;4、实体经营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贵州周氏联谊会

201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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