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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姓氏] 双厚聂族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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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奇 发表于 2007-8-14 19: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双厚聂族理事会章程

(一九九四年正月初八日全族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双厚聂族理事会是湖南衡阳县金兰镇周边聂姓同胞协调关系、理顺事务的群众性组织。

双厚聂族理事会旗帜鲜明地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改革开放,反对封建宗派主义。

双厚聂族理事会的核心任务是,通过血缘关系纽带团结全族同胞立足全球聂姓,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积极提高同胞素质,改善软硬投资环境,大力宣传、策动招商引资与牵线搭桥,围绕“请进来”和“介绍走出去”多角度、全方位、超常规、跳跃式地促成资金、人才、技术、信息、业务、市场及广泛的社交关系,同家族的廉价剩余劳动力、丰富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实现优势互补、优化配置,最终促使全球聂胞共同富裕,并进而推动邻姓乃至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这是一项伟大的继往开来的跨世纪工程,为确保理事会民主、持续、快速、健康地运转,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理事会行为规范

第一条 理事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从事一国家法律相抵触的社会活动;

第二条 理事会大力宣传无神论,不强制同胞信仰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条 理事会主张男女平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女性的行为,本族并欢迎外姓男子以姻亲关系融入本族,并享有与本族平等的权义;

第四条 理事会鼓励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不为超生和计划外生育提供庇护,全族优先为孤寡户提供福利保障;

第五条 理事会主张氏族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且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本族经济开发不排斥外姓参与,本族有帮助邻姓开发资源和抗险救灾等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敦促全族同胞团结互助、敬老尊贤、尊长爱幼及礼貌待人。氏族内外矛盾和纠纷主张通过和平手段化解,对调解无效或不适宜调解的,一委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理事会禁止以打骂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等到侵犯人权方式教训人,特别禁止在氏族间使用、煽动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封建行为;

第七条 全族同胞个人有独立处置问题的自主权,理事会不得侵犯。理事会有权依本族有关公约对滥用自主权,从事不法、不道德行为的个人实施全族制裁;

第八条 全族非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内部纠纷,一律由房族理事会调解,对房族理事会调解不服的,直接报请村及村以上的政府部门调处。家族理事会为免影响发展经济的中心工作,不得受理内部矛盾调解事务;

第九条 非抗险救灾、发展经济等特别紧急的情况,理事会任何个人无权指挥、调配和同胞个人。理事会只能以决定、决议等集体意见的形式,通过房族理事会来领导全体同胞;

第十条 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族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决定必须经全族代表大会的常务代表会通过生效,由名誉理事长签发各房族执行;

第十一条 理事会全员必须克己奉公,尊重多数意见,不得从事有损国家、集体和全族同胞利益的任何活动,并自觉接受全族代表和同胞们的监督。理事会任何个人给国家、集体和同胞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解职外还需承担损失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或接受人民法院的法律制裁;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主张以竞争机制选拔和培养各方面人才,杜绝用人唯亲现象,有关利益事项一律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给每一位同胞以均等的获取机会。竞争及择优录用过程由理事会与常务代表会共同主持;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须通过各房族理事会向全族同胞公布经济工作思路、规划和总结;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不得开办经济实体,实体与理事会脱钩,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经济实体的利润全部归法人私有,法人代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由理事会决定立项的即作理事会全员债务。因经营亏损或其它形式流失,由理事会全员按事前约定,负责赔偿法人财产不抵部分,但投资人直接拥有经济实体股份的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经济实体法人代表有权实施财务审计及其依法经营情况的宏观监督,以防止法人非法生产经营、转移投资款项、隐亏瞒利等讹诈行为的发生。股份制项目和法人有财产抵押在理事会的,财务不受审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亏损,获保险补贴外的余额由受资和投资双方按事前约定风险共担;

第十七条 凡理事会牵线搭桥创立的或需要理事会提供各种经济要素支持的,以及有本族同胞拾人就业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需按盈利能力以年度为单位自觉自愿,向理事会交纳纯利润1%至8%的“公益积累基金”;

第十八条 经济实体必须优先安排本族及邻姓的特困户就业,凡法人代表重用姻亲、排斥本族同胞就业的,理事会有权依相关公约对法人代表及其项目实施全族制裁和业务封锁。姻亲有专长或经过竞争获胜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任何形式的经济实体与社交活动的筹办,理事会不得在全族摊派集资,但动员富足同胞向家族捐款捐助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公益积累基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向常务代表会报告并接受其审计。“公益积累基金”的小部分按理事会成员、常务代表、代表因公工作日天数,比较农村劳动日市场价格付给工资报酬。此外,家族办公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从“公益积累基金”中由常务代表会批准提取。“公益积累基金”的大部分限用于抗险救灾、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同胞的生活及其它福利事业。特别要向培养有培养潜质的全方位人才倾斜。

第三章 理事会建制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名誉理事长1人至3人,职务终身制,并由本族最高辈与常务代表会共同协商,从全族最高辈中选出最德高望重者1人,或再从次高辈中选出2人出任。3位名誉理事长以最高辈者为核心;

第二十二条 名誉理事长缺位时,由常务代表会与理事会共同推选新的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 名誉理事长是家族存在的象征,是全族同胞的精神领袖。名誉理事长必须出席重大家族活动和接见重要来宾,但其不能领导理事会,不得从事与族内经济和财务相关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名誉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代表会,并与常务代表会共同召集全族代表大会。名誉理事长放弃选举权和表决权,以示公正,但会族代表大会久议不决而实际情况又需急作决定的事项,名誉理事长有权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名誉理事长接待对理事会有意见的同胞来访与接受书面呈辞,并召集常务代表会协议。凡协议无效的30名同胞的联署意见,应召集全族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顾问团。凡社会阅历深、社会活动能力强,因年事已高或者不能常驻家乡的同胞,由理事会聘任为顾问。顾问必须经常为家族的经济建设出谋划策、搜集各方面的信息资料,或者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理事长对顾问的书面议案必须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对好的建意能够转化为经济成果的,理事会付给报酬。顾问不得领导和干预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理事长1人;

副理事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1人);

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后依工作需要设立);

理事若干人(其中含特约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以下机构直属理事会领导:

各房理事会(只设理事长1人,理事若干人);

经济开发筹办小组(设组长、副组长、组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以理事长为核心的五人组成的“常务理事”。秘书长是常务理事之一。常务理事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理事会抓工作执行,但重大问题的决策需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过半数通过。秘书长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办公事宜、管理文件档案、接待来信来访等。女理事从事妇女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副理事长分工配合。理事长缺位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本族以“均”字辈分房为单位设立房族理事会,“均”字辈以下徙外的,人口满300人,设特约理事1人。人口不满300的,由所在房族委任一名房理事。“均”字辈以上徙外的,人口满1000人,应选举一名家族理事会副理事长,并设立一个房族理事会。房理事长、经济开发筹办小组组长必须来自家族理事会理事。

第三十一条 特约理事有权代表家族理事会,并可依照本章程组建管理队伍,报理事会备案。特约理事每半年向族理事会报告一次工作。徙外的副理事长不干预所在房的工作,但有权要求该房的宏观运作符合全族及本房的利益。家族理事会在发展经济的立项与经费问题上,注重发挥徙外同胞优势,尽可能多地给予开发性支持;

第三十二条 经济开发筹办小组组长及其成员年龄不得超过50岁。其中20岁至40岁的青年人要占70%。副组长、组员根据组长的提名,由理事长直接任免。

第四章 理事会的产生与变更

第三十三条 各房族经户主会议酝酿出一名理事长候选人,并附简历交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此后召集常务代表会进行筛选,排出表决后得票顺序,再将前两位候选人提请全族代表大会以无计名方式投票选举,过半数者当选。若未过半数,则将未普选的第三名与已经普选初胜的一人,再行交大会差额普选。若所有候选人均未过半数,则由名誉理事长从所有候选人中直接任命一位理事长;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理事会各组成人员的产生,由理事长提名,全族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任命方式为票决制,未获多数票的则由理事长重新另提名人选;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在有聂姓血缘的男性同胞中产生,入赘或合情合法的同姓婚姻中的有聂姓血缘的女性,可以不在此限。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力不从心或工作严重失误,应向名誉理事长提出辞职或引咎辞职,名誉理事长应立即召集常务代表会予以受理,并任命常务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职务。新的换届选举延至次年的全族代表大会例会期间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全族有30人联名向名誉理事长提出对理事长的不信任案,名誉理事长应召集常务代表会调处或以理驳回。对无法驳回而又调处无效的,应立即召集全族代表大会分组讨论,并在听取理事长答辩后表决。如表决结果有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则理事长被罢免。理事会换届选举则提前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族同胞个人楞以在理事会换届选举期间,自行到常务代表会登记,自荐参加理事长竞选。名誉理事长予以鼓励;

第三十九条 副理事长及以下人员变动,由理事长提出议案,常务代表会通过生效。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族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有权依照本章程制订相关行为规范与实施细则。常务代表会对此有异议的家规公约,可提请次年的全族代表大会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族代表大会代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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