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周氏九江市联谊会常务理事议事规则
为切实履行中华周氏九江市联谊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提高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周氏九江市联谊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依照本规则进行。
常务理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遵守本规则。
依照《中华周氏九江市联谊会章程》及其联谊会有关制度规定的终身会长、终身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名誉副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顾问,享有参加常务理事会的权利;是否参加会议,实行自愿原则;参加会议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是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常务理事根据《中华周氏九江市联谊会章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作出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副会长、顾问、荣誉顾问、秘书长、常务理事的议案;
三、按照生效的规定,作出终身会长、终身名誉会长的议案;
四、作出选举或者罢免理事、职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
五、决定召开理事会或临时理事会;
六、按照理事会决议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增设或者减少联谊会职能机构及临时机构;
九、决定联谊会副秘书长、职能机构、临时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职能机构、临时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联谊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有关奖励事项;
十四、提出对本会章程修改的提议和修改说明;
十五、决定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大会职权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有关事务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的整体利益及联谊会的宗旨为出发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安排常务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五条、非常务理事身份的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有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权利义务。
常务理事在会议上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形成的决议遵照执行;负有对会议上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 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书面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
第九条 会长作为联谊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督促、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行使由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无论是何种情况召开常务理事会,联谊会秘书长、副秘长应当做好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会务工作。
特殊情况下,会长可临时委托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履行秘书长的职权。
第十条 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的,由联谊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在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常务理事及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其他人员。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会议讨论审议的各项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电话联系每一位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召开的时间;因故确需变更召开时间的,应在原常务理事会召开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发出延期通知,延期通知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全部已就任的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有效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授权具有理事身份的人代理其参加会议;获得书面授权的理事,在本次会议中享有常务理事的表决权。
常务理事委托理事代理职权的行为,必须有正当、合理的特殊原因,且每年最多一次;否则视为无故不参加会议。
若常务理事会未达有效人数,则常务理事会暂停召开,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在当日再次发出召开常务理事会的通知;第二次召开时,若仍不能达到有效人数的,但超过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召开常务理事会并作出决议。
常务理事若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其职务自动取消。
享有参加常务理事会权利的其他成员,不适用本条第三、五款规定。
第三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 :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对于未列明的议题可以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题内容,应当根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制订。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联的常务理事的回避。
参与会议的常务理事可以向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提出与该事项相关联的常务理事回避的提议。
对于一个议题中有若干相互独立的内容时,则每一个独立内容应当分别表决。
第四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当所议事项表决票数对等时,会长享有特别表决权。
常务理事会在表决前,应当充分听取与征求入会的终身会长、终身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名誉副会长、荣誉副会长、荣誉顾问的意见。
第十七条 每一位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方式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理事会表决应当至少有1名常务理事和一名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有关人员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人提名,全体与会常务理事会过半数通过。
公布表决结果时,应当宣布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结果。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及与会常务理事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重新进行点算。重新点算应重新确定清点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人数,占常务理事总体人数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常务理事对于理事会的质询意见、建议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档案由联谊会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五章:常务理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与遵守《中华周氏九江市联谊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规定的职责;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与本会荣誉;
四、自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自觉支持和维护各分会及会员的联谊事业;
六、不泄漏联谊会秘密;自觉维护常务理事会内部团结;
七、不得损害、损伤、损毁常务理事会成员和本会会员的名誉与人格;
八、不得在会后散布任何有损于本会的谣言及渉政谣言;
九、不得挪用、挪借、贪污本会和地方联谊会的资金、资产;
非为本会利益,挪用、挪借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视为贪污。
十、不得违反本会制度中硬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未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务,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对其提出批评,警告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停止其职权并罢免的议案,交理事会决定。
其他享有参加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的义务与处罚,比照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常务理事的义务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联谊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中华周氏联谱九江市编纂委员会常务编委,在存续期间参照本规则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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