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周氏川渝联谊会章程
(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周氏川渝联谊会,简称川渝周氏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华周氏联谊总会的组成部分。中华周氏联谊总会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署社团登记处批准注册,已成为合法的社会团体;为完成《中华周氏联谱》丛书的编撰、出版,总会在周氏发源地陕西省岐山县经民政局批准,注册了“岐山县周氏文化研究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从事周氏文化渊源研究,开展寻根探源工作,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增进乡情宗谊。
第四条 本会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兼文化学术团体。
第五条 本会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各地风俗民情,为促进民族大团结和祖国和平统一事业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组织或参与地方性周氏联谊活动,如寻根联宗活动或“清明会”等民间祭祀活动。
第七条 开展寻根探源的联谱工作,为川渝地区周氏搭建一个相互联系、交流的平台。
第八条 从事周氏文化研究,发掘数千年前至今的周氏灿烂历史文化。同时也为川渝地区的周氏文化研究者和业余爱好者,提供一个周氏文化交流和研究的空间。
第九条 为海内外周氏寻根者提供咨询和交流服务。
第十条 从事谱牒文化理论研究,探讨谱牒文化如何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十一条 广泛收集海内外有关川渝周氏文化源流的资料,编纂、出版《中华周氏川渝联谱分卷》等丛书。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为本会会员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对周氏文化有兴趣;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宣传、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资源共享,相互交流家谱、族谱、历史文献、碑文、名人传记、墓碑、家训、诗画文选等资料,相互提供资料线索。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人口头申请、电话申请、网络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后,即可以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退会自由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凡是会员,都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一、尊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请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职务,各岗位根据需要确定具体人数。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收集资料,加强与各地区的联络,组织召开会议,编写简报,管理财务开支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联谱编委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理事会开会时间一般定在每年清明节前后,开会地点偶数年份原则上确定在成都市,奇数年份原则上确定在重庆市。
第二十条 根据川渝地区幅员辽阔的特点,在四川省和重庆市各设常务副会长,负责处理片区日常工作。各县市可根据情况,设立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周氏分支的联络。
第二十一条 设立川渝周氏联谱编委会,编委会顾问、主编、副主编、,编委若干人,负责《中华周氏联谱川渝分卷》编撰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由于联谊会成员大多数属于退休人员及农村基层人士,经济条件都不宽裕,且川渝地域辽阔的特点,如收取会员费缺乏可操作性,故不收取会员费,主要经费来源拟以下途径:
一、有能力的周氏宗亲捐赠,特别欢迎周氏企业家慷慨解囊。
二、存款利息。
三、出售《川渝周氏联谱》书籍收入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钱、账分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公开,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川渝周氏联谊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予以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可根据需要定期或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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