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间社团必须明确的五点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商谈筹备活动,未经登记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否则,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0号) 二.社团不得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否则,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3倍或违法所得的3—5倍罚款。如果要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0号) 三.“社团分支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福建’、’福建省’、’全省’、’海西’、’海峡西岸’、’八闽’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团名称的规范全称。”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四.各分支机构重大活动,特别是有关涉外的活动,须报总会同意,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当地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若有接待境外上层人士来闽参加学术交流或寻根谒祖活动,必须及时报告总会批准如拟邀请境外上层人士来闽参加学术交流或寻根谒祖活动,必须报请总会批准。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分支机构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五.“社团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的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必须换届。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分支机构工作规程》第八条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周氏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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