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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周氏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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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文化 发表于 2013-12-12 05: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周文化 于 2013-12-12 05:34 编辑

贵州周氏联谊会章程

                                                                           (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贵州周氏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Zhoushi Association”。本会由贵州周氏宗亲代表共同发起,周氏族人均可参加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为周氏族人开展联谊活动、祭祖敬宗等公益事业服务。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求实、发展、创新。
目的:搭建一个家族联谊、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条  本会恪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活动范围仅限于家族联谊、互帮互助、交流合作、祭祖敬宗、建祠修谱事宜。
第四条  行政主管:贵州大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指导:隶属世界中华周氏宗亲联谊总会。


第二章  理事(会员)
     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积极参加周氏联谊、祭祖活动及支持资助周氏公益事业的周氏宗亲,经缴纳会费登记在册后发证即为本会理事(会员)。理事(会员)分两种:办证缴纳入会费登记在册的为在编会员;热心参加联谊会活动的为待编会员。待编会员不享受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待遇。
第六条  理事(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公开性正式活动、了解本会章程和常年活动计划的权利;
3.有递交提案、参与学术交流、联谊、祭祖活动的权利;
4.有直接推荐周氏宗亲入会和申请发起当地宗亲组织和有关活动的权利;
5.有接受本会授权工作享受津贴的权利;
6.有因天灾人祸受资助和因生重病享受医疗补助的权利;
7.有因子女考取重点大学受资助的权利;
8.有年满80岁享受养老补助的权利。
第七条  理事(会员)的义务:
1.有接受本会章程,遵循本会规则的义务;
2.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3.有积极参加本会号召开展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4.有相互支持和帮扶的义务;
5.有自觉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各项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机构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常务理事若干人。聘任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由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事即是本会会员,由各县(市)联谊分会或族委会推荐产生,或由本人直接申请入会。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员)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与会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理事(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理事(会员)大会;
3.向理事(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理事(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常务理事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与会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为本会的日常决策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的决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对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及届满时会长的提名。
第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常务理事的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分会、联络处开展工作;
4.提名各分会、联络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本会下设以下办公室:
1.文史编辑办公室,负责谱书资料收集、编修以及会刊编辑出版。
2.互助合作办公室,协调会员间投资合作发展经济。
3.信贷融资办公室,为会员提供信贷融资事务。
4.法律援助办公室,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会员以外宗亲若需法律援助,可以适当收取法律援助费用。
第十四条  各县和宗亲相对集中的区域设分会或联络处。
第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必须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对贵州周氏联谊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公道正派,联系群众,不徇私利;有宏观协调能力,能带领理事(会员)把本会的事业不断壮大,有较大影响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宗亲人士。
1.担任一定领导职务者;
2.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社会名流;
3.有相当资产规模的知名企业家;
4.各县和宗亲相对集中的区域,热心宗亲事业有一定影响的代表人物。


第四章  任务
第十六条  组织理事(会员)开展寻根访祖、亲情联谊、编史修谱、祭祖扫墓等活动。积极研究周氏文化,探索周氏家族经济发展的路子。
第十七条  打造信息交流平台,搭建桥梁纽带。为理事(会员)企业投资合作,洽谈项目提供信息、咨询、中介、代理、维权等服务。
第十八条  扶助特困理事(会员);理事(会员)子女考取重点大学给予适当资助;为理事(会员)就业、升职提供帮助;理事(会员)遇到天灾人祸给予适当资助;理事(会员)重病适当给予医疗补助;理事(会员)80岁以上适当提供养老补助。


第五章  财务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独立,并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金来源与收益:
1.理事(会员)自愿赞助;
2.会费收入;
3.有偿服务收入;
4.实体经营收入;
5.单位或个人赞助。
第二十一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三人财务小组,以会长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接受和管理本会受捐的资金和理事(会员)缴纳的会费。秘书长定期申报开支计划,经会长审批,常务副会长确认后支付。财务收支状况每季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审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费统一由本会财务部收取,并开收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做到会计管账、出纳管钱,账目清楚,有依有据;财务监督机制健全,支出票据须有会长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责及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参照中华周氏总会章程并结合贵州周氏实际而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周氏宗亲联谊会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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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亮 发表于 2013-12-12 20: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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