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周氏联谊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周氏联谊总会”英文名称:CHINA ZHOU CLAN ASSOIATION(缩写: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及海内外各地从事周氏宗亲联谊与周氏文化源流研究的周氏宗亲、学者、专家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人士、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海内外交流并重的社会群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友谊、团结、振兴、和谐。 第四条 本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恪守国际法规,尊重各国风俗习惯,以从事周姓文化源流研究,开展寻根探源服务,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进而拓展海内外联谊,增进乡情宗谊,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贡献。 第二章 会务 第五条 建立周氏发展论坛,办好《中华周氏联谊总会网站》,接受海内外寻根者、研究者委托,承办周氏文化源流之查访,研究与考证。 第六条 组织中华周氏联谱编写组,广泛收集海内外有关周氏文化源流的资料,出版《中华周氏联谱》丛书。 第七条 办好本会会刊,及时报道海内外各地举办的周氏学术研究情况,和联谊活动,发表有关周氏文化源流研究论文,以加强海内外联系,促进联谊。 第八条 组织有关祭袓研讨、纪念、展览、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且愿意参加本会各种活动的中华周氏成年公民,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入会需填报表格,经本会认定即可。退会时,也需书面提出,以便注销。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和各分会的活动权利; 三、有对本会、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捐资;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如果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 劣影响者,经本会理事会核心组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职务; 三、审议总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特聘本宗族海内外爱国爱族,热心宗族事业,慷慨解囊的、德高望重的宗亲,担任: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 一、终身名誉会长:对本会、本宗族各项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热心支持本宗族的德高望重的原国家和省、市领导人,对本会捐资达三十万元以上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可聘为终身名誉会长; 二、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为本会捐资三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的宗亲可聘为名誉会长;如果先后数届为本会捐资累计达十万元的也可聘为名誉会长。为本会捐资十万以下五元以上者可聘为名誉副会长。 三、本会特聘热心宗族、支持本会工作的德高望重的年长宗亲担任顾问和名誉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核心组商议通过。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各省联谊会推荐并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便于开展日常工作,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核心小组。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及其核心领导小组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方能生效。 三、决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等职。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等。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族、有责任感、有奉献精神; 二、为人正派,文化素质好,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如有超过任职年限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任、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核心小组会议;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省、市和海外各地的联谊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交常务理事会或核心组决定; 四、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收入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会议会务和其他发展事业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同时兼任出纳。 第二十九条 本会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定期对财务进行审核、公布。每年开常务理事会议期间,财务管理小组,要把财务收支情况,向大会作详实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制订及其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十五天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3年3月30日,经中华周氏联谊总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2013年4月1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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