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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会议] 上海常务理事会上的书面发言——总会法律顾问周平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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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平旺 发表于 2015-11-3 18: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选执行会长:
  总会总发【2015】1号会议通知收悉。我本准备赴上海参加常务理事会,但因家庭突然出现特殊事情,实在无法分身,故特委托总会常务理事周玉瑞宗亲全权代理我另向大会发表意见与进行会议表决。

                                  周平旺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附:本人《上海常务理事会上的书面发言》一份。

上海常务理事会上的书面发言
            周平旺
  总会近期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引起诸多常务理事的评论与担忧,作为连续两届的总会法律顾问与常务理事,本人甚为忧虑,故曾就其中部分问题发表过《对总会近期发生几件事情的看法》与《在昆明会议上的发言》两份书面意见;亦曾经抱着劝和与期望总会第二届领导班子维持过渡至第三届代表大会召开时止的心态两赴广州找会长面谈及与执行会长多次电话沟通。但结果是事与愿违,且问题是愈演愈烈。现在,我就相关几个问题提出看法如下:

  一、关于对贤钧会长辞职一事的定性看法:
  本人收到过以总会办公室周新越名义发布的关于贤钧会长辞职通知的手机信息;收到2014年10月5日广州天旗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关于周贤钧先生收回辞职的法律意见书》,后又知悉总会于2014年9月28日加盖公章并以“总文【2014】6号”总会文件的形式发文至总会全体常务理事,告知2014年9月22日总会常务副会长会议“全票通过贤钧会长辞去总会会长职务”(下称“6号文件”);后于2015年5月1日又连续收到两份贤钧宗亲书面给“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位宗亲”的《辞职声明》。
  对此,我认为:从总会【2014】6号文件的形式上看,贤钧会长辞去总会会长职务已于该文件发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会长职务发生终止。2015年5月1日又发出的书面给“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位宗亲”的《辞职声明》,因发至“各位宗亲”而属于广而告知。由于贤钧宗亲辞去总会会长职务的请求于2014年9月28日以总会文件的形式正式通知了总会全体常务理事,后又书面广而告知。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贤钧宗亲的会长职务于发文之日起已予以终止;会长人选处于待定状态。其待定状态的处理,因会长辞职与会长人选属于总会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总会常务理事会形过决议通过。

  二、关于代理会长或临时会长之问题:
  本人注意到总会【2014】6号文件明确总会常务副会长会议:“全票通过周望清作临时会长,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批准”;“会上周望清会长承诺捐款100万元给总会,作为编谱资金”;本人还注意到2015年5月1日贤钧宗亲发出的书面《辞职声明》中“提议湖北周望清会长为总会会长”。但本人还风闻周贤钧宗亲书面委托了周望清宗亲代理总会会长,但没有看到书面委托手续。
  1、总会【2014】6号文件明确总会常务副会长会议:“ 全票通过周望清作临时会长”,是一起附条件且应当报请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才生效的动议。所谓附条件就是文件明确约定:“会上周望清会长承诺捐款100万元给总会作为编谱资金”的庄严承诺。通俗地说,也就是“周望清会长捐款100万元给总会作为编谱资金”,“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才任“总会临时会长”。
  2、2015年5月1日贤钧宗亲发出的书面《辞职声明》中“提议湖北周望清会长为总会会长”,无可非议。但提议仅是动议,本身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3、如果本人风闻周贤钧宗亲书面委托了周望清宗亲代理总会会长是事实,这则是一起滥用职权的无效行为。
  委托与代理是一列对应的法律关系。即委托人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授权他人代理自己的权利。因贤钧会长因辞职而终止了会长权利,那么,他就无权再授权任何人行使代理会长的职务。这个道理可以从国内各级政府代理职务予以证明。世界上没有那位市长辞职后、又由辞职的市长授权他人担任代理市长的例子。因此,如果风闻周贤钧宗亲书面委托了周望清宗亲代理总会会长是事实,那也是一起无权委托与无权代理的无效法律行为!

  三、关于总会组织与注册的总会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异同的看法:
  总会本来是于2008年3月2日在杭州因宗亲自发组织成立的周氏氏族联谊组织,因无法登记注册故没有成为国内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但是,因总会成立的目的是联谊联谱,符合国家部委相关文件规定;总会所作所为也是按照社会团体的规范工作的。所以,各地政府对总会的做法,是不批准也不反对甚至有的地方政府是支持总会工作的。
  现行注册的总会组织是在香港登记注册的组织,全称为:“世界中华周氏宗亲联谊总会有限公司”;注册的“发起人”为三位国内周氏宗亲。所以,经注册的总会章程规定了会员至永远荣誉会长根据不同职级缴纳不同金额的会费,如“永远名誉会长缴费35万元”、“会员每年年费100元”等;还规定了“五位理事会成员应为理事会任何会议之法定人数(见第40条)”。根据在香港注册的总会章程上述规定,注册的总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是可以营利的境外企业组织。
注册所涉的章程,也没有提交代表大会讨论与通过。
  因此,在香港注册的组织名称不是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总会,而是只有企业性质、可以营利的总会有限公司。她性质与联谊联谱之目的总会至少有三个冲突:
  1、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与社会团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法律冲突;
  2、是老板决定一切还是常务理事会表决决议的权力行使对象的冲突;
  3、境外组织在国内合法地位的冲突。如果是境外社团组织,目前国内推行“不承认、不取缔、不干预”的三不政策;对待境外企业实行的是在国内依法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法律规范。
  对此,我认为,经香港注册的“世界中华周氏宗亲联谊总会有限公司”不适合约束实为社团组织性质的周氏总会,经注册的“世界中华周氏宗亲联谊总会有限公司”章程对周氏总会的宗亲也不具有约束力。总会运作管理,不能按照公司制进行运作管理;总会会长不能像公司老板那样行使权力来管理总会。

  四、对总会近期作出几项决定的性质界定的看法:
  (一)、总会于2014年6月14日将各省、市周氏联谊会和海外各国周氏联谊会纳入下属分支机构、任命各省、市周氏联谊会会长和海外各国周氏联谊会会长为总会副会长,并在大会上发放十三枚分支机构公章的问题。这一事实还用总会文件形式固定发放十三枚分支机构公章的样式、用《世界周氏》杂志形式固定上述事实与授印事实(见《世界周氏》第2期5~9页)。本人在“中华周氏”网页中还看到2014年10月16日总会以“总发(2014)8号”文件的形式发文《关于同意成立中华周氏宗亲涪陵联谊会的批复》,文件中批复:“根据总会章程规定,同意你们组建成立‘中华周氏宗亲涪陵联谊会’,并属于世界中华周氏宗亲联谊会在涪陵的一个分会”。
  这些作法,明显是将国内各省、市及个别地级市周氏联谊组织与海外其他国家的周氏联谊组织纳入了总会旗下成为总会分支机构。这一作法,可能具有下列危害性:
  1、违背了国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依法登记和社会团体之间地位平等及其国家之间相互平等的宗旨;
  2、违反了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国际法律规范,也不符合我国制定我“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3、这种作法给人印象不仅是要将国内二千多万周氏宗亲联为一个组织,而且还将海外周氏宗亲组织纳为旗下。从现象看,总会的权力要超过国家主席或者国务院总理了。因为国家主席或者国务院总理还管理不了国外组织。这一看法,是我国政策、法律与国际法所不允许的。这一作法有批准建制、发放印章、任命职位的行为事实,又有用《世界周氏》杂志将这一事实以文字形式予以固定。如果国家整顿或清理,会将总会推向灾难的深渊。
  (二)、规定职位缴费金额与发展会员的任务问题:
  规定职位缴费金额既彰显总会的职位是花钱买来的,有买官卖官之嫌,又有以营利为目的之嫌。更严重的是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禁止“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之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被依法处罚的风险。
  规定不同职位的宗亲有不同的发展会员的任务数量,与职位缴费金额是相对应的。
  (三)、所谓的常务副会长会议,根据总会章程及其基本常识应当属于不伦不类、滥用常务理事权力的越俎代疱的会议。众所周知,如果设置常务副会长,也应仅设一人,没有设置若干常务副职的道理与先例,且与执行会长职位产生矛盾,也与总会重大事项应当通过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宗旨相悖。故本人认为总会应当取消若干常务副会长同时存在的现象。
  总会可以召开副会长会议,但因副会长也是常务理事,故副会长会议只宜决议程序事项,不能代替常务理事会决议总会实体事项。
  综上,我认为,总会常务理事会在通过接受贤钧会长辞去会长职务后,在职位的问题上应当以实行大稳定、微调整为宜,使之其向第三届过渡;本届联谊会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联谱古代卷的出版发行事项上。目前总会管理工作,应当由执行会长履行职责。湖北周望清宗亲如果实现了其诺言向总会捐款了100万元作为编谱资金后,应当考虑其代理会长,并提请代表大会追认。
   
                               2015/10/11            





周楚天 发表于 2015-11-3 21: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会的《上海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让我们一头雾水,看了周平旺法律顾问的书面发言,我们明白了,问题原来如此!
周水泉 发表于 2015-11-4 08: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清晰  法规明确  理顺关系  循序惭进  团结总会
周学生 发表于 2015-11-5 09: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旺宗亲的这一发言,使我们了解到一些情况。
周顺明 发表于 2015-11-10 20: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平旺宗亲的意见!中华周氏联谊总会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多沟通,不要闹独立;要依章程办事,不要独裁。
周儒洪 发表于 2015-11-20 21: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平旺宗亲的看法
周明锋 发表于 2015-12-18 17: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都是为了捞钱
湘北周氏 发表于 2015-12-20 12: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周”之争当休也
    近期,“世界周氏”与“中华周氏”争的不亦乐乎, 双方皆称自己正统,指责对方少德且非法,弄得我们基层宗亲一头雾水,不知哪个是真菩萨?生怕烧错香,说错话,得罪另一方,毕竟我们生活在这个圈子里,绕不过,躲不开。
    其实仔细一看, 双方所举“周”字大旗,完全一样:加强联系、传承文化、发展经济、扶贫救弱,服务宗亲。
    那么,他们在争什么呢?因为我们不了解情况,所以就没有发言权。但从历史的经验看,应该是“权钱名”三字。除此,还用得着争吗?想到这里,不免无限惆怅无限感慨!
    “两周”有必要争斗吗?我们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地球不会因为没有“两周”停止运转,各地宗亲不会因为没有“两周”而弃周改姓,周姓文化更不会因为没有“两周”而停止传承。“两周”之争在历史长河中将被忽略不计,在现代也只是各地宗亲的一大笑料。     至于会长大位,宜大德者居之。如果德不配位,小心被累死气死烦死骂死忧死拖死!虚名浮利,何必希求?
    “两周”的矛盾是否可以和解呢?我们认为,完全可以。毕竟无杀父之仇,无夺妻之恨。没有解不开的结,没有趟不过的坎,毕竟我们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周氏宗亲啊!
     如果不能和解,事态的发展无非三种结局:1.中华周氏与世界周氏共存。即双方均注册,势均力敌,长期相持。2.中华周氏整合世界周氏。3.世界周氏整合中华周氏。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伟大理论,双方的胜负,将以谁经济强大而胜出。争斗的过程将鸡犬不宁,天下周氏不安。
     故,我们真诚的希望,双方能静下心来,各退三步,好好谈谈,握手言和,以共同开创周氏之伟大事业。
                                湖南桑植周氏(国安祖支系)宗亲联谊筹备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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